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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小利虚开增值税发票? 后果很严重

发布时间:2018-06-21 来源:雅安日报 970

最近,石棉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在税务检查中,发现石棉县鑫通保温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检查证实,该公司在没有真实购进业务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了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672238元,进项税额97675.62元,已申报抵扣进项税。

根据国家税收相关规定,税务稽查部门对该公司的行为按偷税处理,依法追缴该公司少缴的税款97675.62元,加收滞纳金,同时对偷税行为处以罚款53721.59元,并将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公司应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共计161768.91元已全部依法追缴入库。

现实生活中,不少企业认为通过购买成本票来进行避税,即使被查到,也没有多大的影响,其实这种想法是极其危险的。就如上述公司一样,必当难逃法律责任。

那么,问题来了,日常经营中,我们如何判定开的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呢?虚开增值税发票又该承担怎样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在业务发生时,只要在同时满足上述规定的三个条件,就不属于虚开发票。反之,只要有一条不满足,开出去的发票就属于虚开。

虚开增值税发票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上述规定,只要虚开,不管金额多大,都要罚款,起步价5万元以下。

而《刑法》二百零五条规定,则将虚开发票罪针对不同的主体,作出了不同的处罚制度。

(一)针对自然人犯本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针对单位犯本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二百零五条规定,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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